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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胜诉案——政府知法犯法强拆不走程序,法院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
原告:任友法
代理律师:杨波 盖梦琪
被告:温岭市城南镇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原告任友法在温岭市城南镇大田村建造了房屋进行生猪养殖。被告城南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日作出一份限原告于4月15日前腾空猪舍便要统一拆除的通知。但因原告生猪病死,被告温岭市城南镇人民政府在2019年2月20日便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养殖场建筑进行了拆除。在本录所杨波、盖梦琪律师的介入和指导下,原告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支持了该诉求。
文书掠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律师说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强拆这一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约束。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这里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之下,行政机关才有权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否则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句话来讲:有权的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无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拆迁户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拆迁方要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于拆迁户对于此决定有权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因此必须要等到拆迁户的复议期限、诉讼期限过了以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因此拆迁方想要合法地完成强拆,至少要等待6个月才行,如果拆迁户在期限快要届满之时提起诉讼或复议,那这个时间就会拖得更久。
在经过了拆迁户的诉讼及复议期后,拆迁方想要申请法院强拆,还需在申请之前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如果拆迁方没有做这个催告程序,那么强拆也是不合法的。然后接下来才进入法院,走司法强拆的程序,这期间时间很多,拆迁户朋友们完全可以在这期间积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面临强拆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们都不应当害怕,只要我们的主张合理合法,完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中,遇到违法强拆便诉强拆违法,遇到程序不合规便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并积极通过信息公开等程序调查拆迁方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合法与否,通过多种方式给对方施压,在律师的帮助下,相信一定能争取到合理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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