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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录捷报:划定禁养区不予补偿,《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撤销 |
基本情况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乐至肉牛养殖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杨波律师
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案情简介
周女士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大塘村人,2014年11月,周女士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六塘乡人民政府等部门许可,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大塘村双龙投资经营一养牛场。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以目前养殖场位于禁养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石农(畜)改通【202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对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将其复议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最终经复议机关审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也为后续法律程序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要点分析
1、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因属于过程行为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主张《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过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提出抗辩,这个理由在本案不能成立。首先,将“责令改正”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过程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其次,本案中《责令改正通知书》虽然形式上为“责令改正”,但实质上对申请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关闭、搬迁养殖场”的义务,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划定禁养区是否应对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户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补偿”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委托人养殖场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在未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形下责令申请人关闭、搬迁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文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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