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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公告:补偿申请不予答复,法院判决“违法”! |
基本情况
原告:李女士、李先生
委托代理人:杨波律师
被告: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光华村1组村民,在本村位于“天公堂”地块拥有耕地。原告所属土地因乡镇建设需要被征收,但原告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第10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眉东国土资公〔2018〕5号)可知,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本次征地补偿安置义务主体。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补偿安置申请,被告收到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不服被告不予答复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被告无论是否是直接向原告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主体,都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调查处理,进行书面或口头的答复。被告收到却不予答复,首先侵犯的是原告的知情权,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规定;其次,也是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才知道涉案土地已流转给案外人张某,尽管这不是本案的事实,但是与涉案土地有关的征地补偿的相关利益包括哪些?相关的补偿利益是否已由他人领取,这些内容均涉及到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被告认为是否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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