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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地忠的宅基地房屋于2015年8月5日被强制拆除,潘地忠从被拆房屋跳下至今未愈。杨波律师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将怀远县人民政府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一审以怀远县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杨波律师针对一审裁定的违法之处,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将本案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杨波律师的上述理由及观点,并依法支持了上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系怀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撤销一审裁定,责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附: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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