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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看本录律师如何反转 |
案情简介
赵先生经营的养鸡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由于当地政策变化需对养殖场实施整改,但却始终未对养鸡场予以补偿安置,赵先生遂委托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主任和谢茂亮副主任进行维权,本录律师团介入后立即指导赵先生向其养殖场所在地的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偿安置,但温县人民政府却不予受理,本录律师当机立断将其复议至焦作市人民政府,终于温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焦作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处理赵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
赵先生本以为维权迎来了黎明曙光,但事情的发展却令人始料未及,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将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委托给了其他单位承办并最终由其进行审批。眼看赵先生的补偿安置即将再一次陷入旷日持久的等待,本录律师团不能坐以待毙,通过对上述处理意见进行分析,本录律师团认为温县人民政府貌似已对赵先生的补偿安置请求予以处理,但该行为实质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因此该处理意见对赵先生补偿安置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温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实际是在规避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并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最终焦作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温县人民政府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律师评析
拆迁维权相较于其他案件更为复杂,有时看似取得了维权胜利,但其实并未达到实际效果,还需要律师加以分析判断并在适当的时机提出合宜的法律程序,作为被拆迁人,应当协助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彼此协作,以达到提高补偿的最终目的。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文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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