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
欢迎来电咨询,本录竭诚为您服务! |
杨波律师:13511086699 |
律所邮箱:BLLS1999@163.com |
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
乘车路线:地铁9号线丰台科技园B口出向东沿五圈路直行200米即到 |
| 本录捷报:未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
基本情况
申请人:罗女士
委托代理人:杨波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蚌埠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罗女士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滨河村合法拥有住宅房屋并合法经营某旅社,因S306一级公路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建设进行征地拆迁。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罗女士通过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公开答复函获悉,罗女士房屋所在区域被征收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9日以皖政地(2015)1260号《关于S306解放路桥至沫河口段一级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征收。土地被征收,但罗女士并未看到任何与项目有关的公示、公告。罗女士不服,在主办律师的指导下以皖政地(2015)1260号征地批复侵犯其知情权、确认权及听证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于2020年4月7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经依法延期、中止审理,最终由经复议机关依法确认1260号《批复》违法。
本案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批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用地报批前告知程序,征地程序不符合国务院规定,存在着明显违法之处。
律师提示: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法律对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及涉及的行政部门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每一道程序的设置都是为了促使征收能够合法有序的进行,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限于征地拆迁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多部门多程序的衔接面临的主体选择、期限限制等因素,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面对违法征收时,即要鼓起勇气,坚定维权的信心,也要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本案对征地批复的复议在2020年4月提起,虽历时一年有余,但最终取得不错的结果,这里即有律师的坚持,也有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以及复议机关尽职调查公平处理,同时为罗女士后续的维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文书掠影
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 邮箱:BLLS1999@163.com |
咨询热线: 13511086699 01057559966 | 网址:http://www.blls999.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