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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蚌埠胜诉案例:责令限期作出答复 |
【申请人】周广路
【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案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杨波律师 谢茂亮律师
【基本案情】周广路系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集镇东周村村民,在该村经营蚌埠市禹会区广路生猪养殖场,2015年,周广路养殖场区域地块集体土地被皖政地[2015]432号《关于蚌埠市2015年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实施征收,对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周广路委托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谢茂亮律师代为维权。
接受委托后,律师协助周广路于2016年2月26日向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律师随即指导周广路将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议至蚌埠市人民政府。
【复议成功】在律师专业的代理下,复议机关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周广路作出答复。
附:复议决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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