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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跟进: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 复议机关责令重新答复 |
案件跟进: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 复议机关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张玲
委托代理人:杨波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常先米,职务主任。
案件经过:
申请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仰光社居委王下份12栋4号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由于有关部门拟在该区域进行项目建设,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为审核施工建设的合法性,在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人与2016年2月18日以犹记得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书面公开拆基地房屋区域地块上在建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报材料。被申请人虽作出合建(2016)第1号-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公开的施工许可证非在申请人宅基地房屋地块上作出,且没有公开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违法,于是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作出区分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合建(2016 )第1号一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作出的合建(2016)第1号一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附: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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