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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跟进:镇政府无权处理 复议机关撤销通知书 |
案件跟进:镇政府无权处理 复议机关撤销通知书
申请人: 黄洪兴
委托代理人:杨波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豪杰,镇长。
案件经过:
申请人在启东市王鲍镇三岔店村经营一养猪场。2016年8月16日,启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一律关闭”。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所建的养猪场位于“禁养区”内,于是向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人为被申请人下达通知的行为违法,遂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查明,虽然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养猪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自行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因此,现王鲍镇人民政府以申请人进行违法用地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同时,该通知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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