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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葛先生胜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
申请人:诸葛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杨波 谢茂亮
被申请人: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宝宽,职务:镇长
案件经过:
诸葛先生系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平河村下丰山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住宅房屋。2018年8月16日早上7点半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鳌江镇政府组织五六百人将申请人房屋包围,用铁锤敲破申请人房屋的门锁,动用大型机械将诸葛先生房屋夷为平地,给申请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使诸葛先生全家人无家可归。随即,诸葛先生将一纸《行政复议书》以及强拆时的影音证据提交至平阳县政府,请求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鳌江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但是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因此,鳌江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了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金星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平阳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平河村下丰山村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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