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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录胜案——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行为违法! |
首先,征用土地方案在批准后,应当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其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可见,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告,其发布有先后顺序,且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前提和依据。并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是要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这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合法、合理行政的必然要求,是为了让他们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保障他们被征用土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
如果将两个公告的内容放到一起,只列明案涉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没有单独的针对案涉项目的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很难保证安置补偿合理公平,甚至可能导致整个拆迁补偿成了糊涂账,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本案中,地方政府部门没有根据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幸安徽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整改。可见,公道可能迟到,但不会永远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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