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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可诉性问题探析 |
文/扬博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行为是由数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构成,如:征地批文的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批准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房屋拆迁,土地征占等等。北京拆迁律师往往会根据个案的不同设计出不同的维权法律程序,但一般都是根据上述各独立的行政行为分别诉。从本质上而言,我国政府针对农民的集体土地进行的征地行为是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的全过程,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及涉诉涉访的案例来看,失地权利人不服的是行政机关的征地实施行为,更确切的说是补偿安置行为。如果人为地将征地行为分割为不同的阶段并对不同阶段的行政行为进行分别立案审查,必然造成诉讼的重复进行,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特别是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有违诉讼目的及司法为民的初衷。因此,将征地行为作为一个诉,诉“征地行为违法”更有利于土地纠纷的彻底解决。
我这里所说的可诉的“征地行为”是指包括了征地批文作出前,市县政府征地前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入户调查程序,甚至听证程序,直至征地批文作出后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等。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 邮箱:731405317@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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