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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履行保护公民等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
简介:原告请求被告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补偿安置职责,但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确认被告未对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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