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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速递|农民复议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获胜例 |
案例导读
印女士原是湖北省鹤峰县中营乡冷竹村一位普通的农民,承包了位于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中坪村一组邱家坪、青龙山、熊家披地块,进行养殖等农业活动多年,后该地被征用建设高鹤公路,给印女士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后来印女士找到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杜柏飞律师,请代为维权,杨律师和杜律师立即启动了一系列法律程序,现该案件复议县政府具体行政违法获得了胜利。
申请人:印百兰
代理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杨波律师 杜柏飞律师
被申请人:鹤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鹤峰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地,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附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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