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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吗?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如果当地政府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拒绝呢?
因此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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