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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评估小提示 |
房屋价值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因为它往往可以决定被征收人最终获得补偿的数额,今天本录律师就以下几点向被征收人作出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但实务中,经常出现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在评估过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被征收人需要了解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对要评估的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据此如果没有相关评估师签字或者只有一位评估师签字,那么该评估报告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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