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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必经的征收程序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那么征收方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有哪些法定程序是必须的呢?
首先,征收方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群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比如房屋的补偿价格、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以及安置房的地点、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其次,就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的内容包括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是全体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则是具体的某个被征收人,大家不要混淆。
最后,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方会安排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会进入被征收人家中进行入户评估,并最终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然后征收方要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如果对房屋的评估价格有争议,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来争取解决纠纷或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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