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领域 |
SERVICES |
联系我们 |
欢迎来电咨询,本录竭诚为您服务! |
杨波律师:13511086699 |
律所邮箱:BLLS1999@163.com |
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
乘车路线:地铁9号线丰台科技园B口出向东沿五圈路直行200米即到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自行拆除决定”,是一个意思吗? |
近年来,政府机关对影响城市发展规划、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交通的违法违章建筑加大打击和整饬力度,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良好期望。但整饬违法也应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且应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执行。
案件回顾
2016年8月,家住温州市洞头区的郑先生未经审批,即在其所有的房屋周围建造围墙。2016年8月18日,洞头区国土局发现郑先生的违建后,向郑先生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9月26日,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对郑先生房屋周围的围墙进行了拆除。郑先生对此拆除行为不服,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大门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围墙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答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其前提是要对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大门镇人民政府未对郑先生做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其发出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能替代“限期自行拆除决定”。镇政府直接强制拆除其房屋围墙,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郑先生的诉求,确认镇政府“即查即拆”的行为属程序违法
知识连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 邮箱:BLLS1999@163.com |
咨询热线: 13511086699 01057559966 | 网址:http://www.blls999.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