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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拆除维权的基本常识 |
正值盛夏,拆违现象似乎就像炎热的高温一样,持续攀升,最近本录所经常接到有关违建拆除的咨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建造房屋应当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如果是临时搭建的房屋不能超过合法期限,而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但应当注意的是,《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之前建造房屋没有取得审批手续的也未必属于违法建筑,个案需要律师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那么在强拆违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一般会出现什么违法行为呢?首先在我国,违建的查处主体一般是当地的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执法局,此外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果不是上述主体,那么被拆迁人就需要提高警惕,这样的强拆可能违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其次,被拆迁人还应注意一些细节,比如调查人员的数量需在两人以上,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最终形成的现场调查笔录需要被拆迁人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在调查笔录每页都应当签字,最后一页若有较大的空白处,为了防止日后对方作出修改,要顶格签字。最后,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执法部门必须有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此外执法部门还必须告知被拆迁人享有救济权利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否则这种程序瑕疵也构成违法。
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时,一定要通过及时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房屋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情况来确定,如果自己的房子遭到强拆,一定要立即报警,不要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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