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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
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刑事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中的有专门的知识的人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参与刑事诉讼,运用专门知识,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提出意见的鉴定人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3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 邮箱:BLLS1999@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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